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5年5月22日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本次会议选举平利县人民政府县长1名。
四、根据《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选举平利县人民政府县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五、本次会议主席团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如果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等于应选人数,即进行等额选举。
六、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由联合提名的代表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说明提名理由。
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规定截止时间以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有效。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联合提名人如果要求撤销提名,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如果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愿意被提名时,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代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