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人大:首次对人大代表评选的“人民满意公务员”进行表彰奖励
在日前刚刚结束的平利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10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被授予2010年度“人民满意公务员”荣誉称号,并在代表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近年来,平利县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积极拓展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中评选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实施办法,平利县人大组织全体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情况进行评选。评选的基本条件:一是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评选;二是从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情况评选;三是从本部门、本岗位工作成效,为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评选;四是从勤政务实,廉洁自律情况评选。评选由县人大代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对评选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县人大代表投票评选结束后,以得满意票多少为序分行政单位与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两类分别取总参评人数的15%作为初评人选,再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各类别的10%进行票决确定正式人选。正式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审查决定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授予“人民满意公务员”年度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将评选结果作为县人大常委会评价所任职人员履职状况和任前审查的参考依据,并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向上级推荐表彰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建议人选。并将评选结果报告县委,通报“一府两院”。
平利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任后监督,不仅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而且在监督手段上实现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和人大代表监督相结合,从而真正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民主性、权威性和针对性,有效地增强了被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