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5-11-25 | 点击:[ 10235 ]
为加强人大机关管理,保持良好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人大常委会领导请销假按组织程序报请县委批准办理。
二、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超过三天由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报常委会主任批准。
三、常委会各委室其他人员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各委(室)主任批准;超过三天不满十天由各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超过十天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报常委会主任批准。
四、机关干部职工请假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签字后,送办公室备查,假满后及时销假。
五、公休假按照公休假相关规定执行,妥善安排年度休假计划,及时完善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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