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县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时间:2011-10-27 | 点击:[ 1214 ]
(2008年12月23日平利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实施,确保监督职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重点工作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并形成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不同形式的监督意见,向“一府两院”交办并要求反馈。
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体现。“一府两院”贯彻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是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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