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修订)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县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时间:2010-08-31 | 点击:[ 430 ]
(2010年8月12日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及时全面了解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情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促进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公正执法,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是指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确认为错案和司法赔偿的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案件;提请批捕而不批捕以及抗诉的各类案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刑事案件;直接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严重违法案件。
第二条 县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时间要求
1、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半年汇总报告一次。
2、确定为错案或司法赔偿案件,在认定后十日内一案一报告。
3、对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和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宣告无罪案件,审结后十五日内报送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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