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中评选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县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时间:2010-08-31 | 点击:[ 872 ]
(2010年6月24日平利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科学发展的人民满意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人员范围:
(一)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条 “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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