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修订)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县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时间:2010-08-31 | 点击:[ 1420 ]
(2008年12月23日平利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4日平利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所形成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不同形式的监督意见,按法定程序向“一府两院”交办并要求反馈。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一府两院”认真贯彻落实决议、决定和及时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是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法定职责。
决议、决定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和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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