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处理,协调和指导本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人大机关各委室应当由专职人员负责本工委的公文的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文秘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
第四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审核、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法规、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
公告 适用于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
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法规、条例、规则、实施办法 适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议案 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提案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建议、批评和意见 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 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批复 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报告 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
通知 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事项等。
意见 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