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处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8-12-24 | 点击:[ 1546 ]
(2008年2月28日平利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权,正确规范地处理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认真处理落实议案,是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应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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