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对平利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主测评的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8-12-24 | 点击:[ 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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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县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省市驻平有执法权的行政单位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其更好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切实改进作风,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民主测评工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施行工作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测评坚持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测评的范围:
(一)县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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