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8-12-24 | 点击:[ 1383 ]
(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
第三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有关机关、组织应按照法定职责,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责任编辑:plrd】
[上一篇]:平利县人大常委会2008年大事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