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计监督如何更好为人大财经监督服务
审计监督和人大财经监督是经济监管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监督机制,前者是经济卫士,后者是财政管家,两者既辩证统一又不可替代,共同发挥作用促使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措施不断完善,促进国民经济沿着健康、稳定的轨道有序发展。从本质上讲,两种监督都是力求把纳税人的钱用在刀刃上,促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佳的效益。但在监督的重点上有所区别,审计监督侧重于对财政收支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人大财经监督侧重于财政预算、决算的事前事后审查。因此,研究和探索这两种监督模式的互补作用,对于完善财经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计监督与人大财经监督在重点上具有一致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的监督主要是从宏观上进行审查监督,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看预算安排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地实际;其次,要看预算收入安排是否恰当;第三,要看预算支出是否合理。审计机关对财政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等。
由此可见,两者监督重点是一致的,这就使审计监督服务于人大财经监督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一、审计监督与人大财经监督在手段上具有互补性
人大为了提高财经监督质量,需要借助审计部门的专业技术和力量。因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人大代表在审查预算报告时,面对厚厚的报告、专业的表述、复杂的图标、纷繁的数据,常常感到无从下手,一般看不出问题,在较短时间内审深审透财政预算报告确有些勉为其难。这就迫切需要审计部门提供深度解读,例如土地出让金问题,是否实现应收尽收,是否按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
审计部门为了提高财政监督效果,也需要借助人大更高层次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支持,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审计机关归属于政府序列,既要对同级政府负责,又要审计监督同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报告先要通过政府“过滤”审查后才向人大报告。因此,它无法摆脱业务工作的局限性,因而影响和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把审计监督更加充分地融合进人大财经监督中,才能使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更有成效、更具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