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民主测评 加强依法监督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权力,而监督权的履行必须要有有效的监督形式。由于县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他们直接对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这样一来,权力机关对他们的监督是间接的,对条条管理单位的监督形成了“空白”。2003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转变监督理念,拓展监督领域,在县人代会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了民主测评工作。2007年,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在总结原有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及时对民主测评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和完善,制定了新的民主测评办法,赋予其新的内涵。五年的实践证明,这一监督形式是行之有效的。
一、基本做法
(一)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拓展监督工作思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责是明确的。《宪法》和《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县级行政机关中,大部分是县政府组成部门,还有一部分是条条管理的部门,他们对经济、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仍然作用于本行政区域,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县级行政机关能否实施直接监督、如何实施监督,一直是各方面关注的热点。为统一认识,找准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经过深入讨论大家认为,县级行政机关中属于政府组成部门的,对他们实施直接的监督是合法的,也是理所当然的,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范围。对条条管理的中省市驻平行政机关,虽然在领导关系上隶属上级垂直管理,但其执法行为在“本行政区域”,从法理上讲也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因为上级人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可能对这些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如果把他们排除在地方人大监督范围之外,国家权力机关就不能全面完整地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权力机关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这些垂直管理单位就容易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盲区”。所以地方人大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测评办法。为了实施有效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审慎决策,决定以民主测评的方式作为对县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同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调动代表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共识形式之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县委专题报告,县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并对测评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县“一府两院”各机关单位、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对平利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主测评的实施办法》,经主任会议、常委会议认真审议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并获得通过,使测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认真组织民主测评。为确保民主测评的客观公正,一是我们把所有被测评单位执法的法律、法规编印成册,发放到每个代表手中,使代表对测评单位的工作职责有了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