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联系会议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plrd | 发布时间:2014-09-03 | 点击:[ 6461 ]
(2014年8月26日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努力抓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随时举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参加,互通情况,协调工作,研究商讨有关工作落实事项。
第三条 联系会议议程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商“一府两院”办公室后提出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工作机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联系会议主要研究、商讨以下事项:
(一)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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