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督查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plrd | 发布时间:2014-09-03 | 点击:[ 8211 ]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提出的审议意见的办理。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于常委会会议后七日内,将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交由办理机关研究处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认真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在规定时限内研究办理意见,两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五条 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专项事项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应在三十日内形成办理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六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在次年人民代表大会上专题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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