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4年8月26日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平利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文广局局长胡昌志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精神、文化、艺术的追求越来越多。我县文物保护事业,在工作量大、范围广、人财物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克难奋进,文物征集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文物保护工作安全无事故发生,《文物保护法》得到了较好地贯彻实施。
会议指出,《文物保护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与文物事业发展还有差距;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落后;文物保护力度薄弱,现有文物应有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等问题。
会议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筹建平利县博物馆,发挥馆藏珍贵文物交流展示等应有的文化传承作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我县文物保护水平。
二、加强现有文物保护,广泛征集民间散落文物。增加文物保护专项投入,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确保文物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制定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保护计划、保护措施和保护对象,落实责任主体,夯实各级和社会各方面文物保护责任。
四、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文物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法律和文物对象知晓率,赢得全社会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参与。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