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信贷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6-01-04 | 点击:[ 6522 ]
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信贷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5年12月31日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扶贫开发局局长罗俊同志代表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启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信贷工作的报告》。
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启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信贷工作的重大事项报告,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省、市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对于确保全县按期完成脱贫任务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经审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意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信贷资金规模8亿元和该资金预定的贷款期限。实行一次申报审批,分年度组织实施。要切实做到使用贷款资金与年度扶贫工作需要相配套,年度偿还能力与县级当年财力相适应,确保县级财政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易地扶贫信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落实“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管理要求。要建立健全相关使用管理制度,严禁任何违规使用,确保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三、加强人大工作监督和审计专项监督。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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