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大代表履职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平利县人大代表履职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023年8月29日平利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五小工作法”的实施,加强县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和管理,调动和激发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各方力量促进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建设和平利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履职绩效考核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授权镇人大主席负责,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代表履职绩效考核设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格次。考核总分值为100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9-60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优秀格次代表对象原则上面向基层一线代表,优秀比例按照每个代表小组人数的10%确定。县级领导干部代表不参与绩效考核。
第四条 代表履职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履职学习。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牢固。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掌握代表履职的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履职能力。
(二)会议履职。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积极发表意见。遵守大会议事规则,认真参加会议各项选举和表决。联名或领衔提出较高质量的代表议案、建议。
(三)参加活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小组和专业小组、课题小组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民主测评各项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票决和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在民生实事项目票决中反映民意、民主决策作用,监督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
(四)进站工作。践行和推动“五小工作法”的实施,参加代表联络站进站值班工作,开展集体学习、宣传党的政策、联系接待群众、收集社情民意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围绕创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建设献计出力。
(五)联系群众。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经常走访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安排,一届内至少固定联系10名以上人民群众,每年联系30人次以上。
(六)为民办事。参与帮贫济困,热心社会公益,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好事,推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
(七)群众评价。具有新时代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和风采,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得到群众的公认,口碑好。
(八)接受监督。自觉接受选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向所在代表小组汇报一次年度履职情况,届期内至少向选区选民述一次职。
(九)遵纪守法。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嗜好。
(十)示范带头。立足本职,敬业奉献,在本区域、本领域、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第五条 代表履职绩效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一) 代表报告履职情况。每年年底前,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本代表小组的县人大代表和一定比例的人民群众,召开代表小组履职汇报会,代表个人汇报一年来的履职情况,代表进行互评、群众点评;
(二)代表小组评分。代表小组结合代表的履职情况和代表互评、群众点评情况,以相关材料为依据,对照《平利县人大代表履职绩效考核表》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代表小组打分后,镇人大主席团审核签署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三)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对代表履职考核情况进行复审后,将考核结果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六条 有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并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他存在与代表身份不符行为的,可不经考核直接列为不称职格次。
第七条 考核结果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向代表小组通报。考核为优秀的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彰。
第八条 一届内三年履职绩效考核为优秀的,根据情况建议提名为下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对优秀县人大代表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出现违法违纪和失去先进典型性的,取消其优秀县人大代表荣誉称号。
第九条 考核为不称职的县人大代表由镇人大主席团组织进行履职培训,一届内三年履职考核为不称职的,根据情况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