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办法
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办法
(2016年6月6日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6日平利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力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公共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三)镇级财政决算审计;
(四)公共资金、政府债务、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审计;
(五)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
(六)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办理的审计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部分县人大代表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提出视察情况报告,向主任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县人大财经委每年组织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向主任会议报告;
(四)主任会议听取县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整改情况专题报告;
(五)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组织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
(六)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及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对审计整改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评估,供常委会参考;
(七)审计机关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与县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网络联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审议意见:
(一)县人民政府要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范围;
(二)县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改进管理、依规纠正、完善制度;
(三)被审计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整改、应改尽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整改情况。
第五条 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后的三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与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
(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进一步整改的措施和时限;
(五)被审计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长效机制情况;
(六)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七)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按下列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公共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公共资金、政府债务、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以及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县人民政府或被审计单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组成人员可以进行询问;
(四)县审计部门移送至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案件线索,查处单位应书面向审计部门通报查处情况,审计部门应将其查处情况纳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中。
第八条 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必须真实、客观、准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后,对审计查出问题没有依法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县人民政府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再次整改,并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县委报告、“一府一委两院”通报;未获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可再次听取整改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审议和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依据《监督法》启动问责程序。对审计查出问题“屡审屡犯”,造成违规违纪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及违法的案件线索,审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