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
平利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管理,保持良好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外出报告和请销假按县委规定执行,报请县委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机关干部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办公室对干部日常出勤、请销假、下乡、外出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 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示,因公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工作会议、学习培训、外出考察、视察、执法检查、调研、下乡等公务活动,出发前应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办公室报备。临时性公务外出需离开单位一天以内的,向委室主任和办公室报备外出去向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 机关干部因事因病需请假,应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1、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报常委会主任批准。
2、常委会各委室其他人员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各委(室)主任批准;超过两天不满五天由各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超过五天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报常委会主任批准。
3、机关干部职工请假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假满后及时销假。因急事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应以电话或其他方式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假满本人应及时销假。
4、因病请假,须持医疗单位相关证明。请长期病假、事假的按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干部职工探亲、结婚、产假、公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不履行外出报告和请销假手续,擅离职守的干部职工,视其情况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