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
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
(2014年8月26日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10月20日平利县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联系,切实抓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参加,互通情况,协调工作,研究商讨有关工作落实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议程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商“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后提出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工作机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商讨以下事项: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文件材料、后勤保障等有关筹备工作事项。
(二)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一府一委两院”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向常委会报告的有关事项。
(四)通报“一府一委两院”年度工作,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审计整改、重点项目建设、民生实施票决项目、乡村振兴等专项工作。
(五)对县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所提出的重要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安排;对在视察、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落实。
(六)需要互相沟通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印发。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协调、联络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配合组织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