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决议》情况的报告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11-17 | 点击:[ 5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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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平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吴大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决议》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决议》落实成效
2012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决议》后,县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决议》精神,迅速安排部署,夯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1、严格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一是严控人工商品林采伐区域。坚持“四个不采”的原则,即古树名木和风景林不采,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不采,坝河、黄洋河、岚河沿岸和省道沿线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林木不采,新农村示范村项目范围的林木不采。全面停止了城关、长安、广佛、老县四镇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对国家重点公益林、千里绿色长廊、旅游景区和县城饮用水源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区实施重点保护,设立为禁伐区,其它区域为限伐区。二是严控人工商品林采伐数量。去年省市下达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指标5438立方米,实际审批办理了2479立方米,减少采伐2959立方米。三是严控采伐树种。按照省市规定,采伐树种限制在杉木、马尾松两个树种。
2、合理民用材采伐限制。一是限制采伐用途。主要保障移民搬迁建房、食用菌培育、茶叶加工、腊肉熏制等生产生活需求,其它一律不予审批。二是限制农户申请采伐数量。针对移民搬迁建房所需木材,通过实际调查测算,每户按照4-6立方米的标准审批。三是限制采伐区域。对涉及在主干公路、河流两侧直观坡面和集镇、新村周边、水源保护地等地段的采伐,严格审核把关,防止造成环境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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