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
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重要思想、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人大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会议议事效率,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平利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县委、“一府一委两院”领导、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人大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需要的文件、材料,按职能分工分别由各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准备。
第六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1.决定常委会会议日程、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
2.讨论提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3.研究确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代表选举工作建议方案。
4.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决定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办理,并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5.讨论有关工作报告、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规范性文件、质询案以及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6.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
7.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8.听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执法检查、工作视察、评议测评及机关建设等有关重要事项。
9.向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建议。
10.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对县人大代表采取拘留、逮捕,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作出报告,予以追认。
11.讨论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12.讨论省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13.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征得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府一委两院”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征求常委会相关机构及分管副主任的意见,然后由常委会相关机构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