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19年12月19日平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二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县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事关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等涉及全县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部分变更;
(七)县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
(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决定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县级人民满意单位、人民满意公务员;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