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暂行办法
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陕发〔2018〕14号)以及《中共安康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安发〔2018〕21号)精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
县政府应当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由县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把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工作事宜由县人大常委会财经经济和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县内、县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县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以及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支配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权益。
国有自然资源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符合以下目标要求:
对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要突出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要突出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有效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对国有自然资源要突出资产确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有偿使用、收益处置和分配等重点内容,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
第二章 政府报告
第五条 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县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汇总反映全县情况。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县本级情况为重点。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