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发布《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来源:本站 | 作者:平利人大 | 发布时间:2019-11-29 | 点击:[ 10252 ]
(2019年 11月8日平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平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县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
附: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 11月8日平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县人民检察院应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实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治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检察建议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的适用对象、情形和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议,有关部门能落实没有落实且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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