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9年8月28日在平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分工负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县人民法院指导、规范审判及执行业务的文件和县人民检察院指导、规范检察业务的文件;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文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人民法院指导、规范审判及执行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人民检察院指导、规范检察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政府规章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政府令;
(三)政府规章文本、法律依据与说明;
(四)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的决定、说明和所根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文等。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一件一报。每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