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和中省市驻平单位进行民主测评的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平利人大 | 发布时间:2019-08-20 | 点击:[ 39152 ]
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对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和中省市
驻平单位进行民主测评的实施办法
(2008年2月28日平利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7日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8年4月9平利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9年6月20平利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和中省市驻平单位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评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测评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测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测评范围
(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中省市驻平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
(四)每年参加测评的具体单位根据机构变化增减。
第四条 测评内容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三)执行和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和社会公论情况。
第五条 测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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