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对平利县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民主测评的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8-04-10 | 点击:[ 26565 ]
(2008年2月28日平利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7日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8年4月9平利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评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测评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测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测评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二)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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