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中评选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8-04-10 | 点击:[ 25554 ]
(2010年6月24日平利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13日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8年4月9日平利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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