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督查办法
(2014年8月26日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9日平利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提出的审议意见的办理。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于常委会会议后七日内,将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以文件的形式交由办理机关研究处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认真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在规定时限内研究办理,两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五条 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专项事项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在三十日内形成办理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六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在次年人民代表大会上专题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工作委员会对办理机关报送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同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报告印送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对口联系单位职责分工,对办理机关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可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了解掌握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