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利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和宣誓办法的决定
来源:本站 | 作者:人大办 | 发布时间:2017-12-22 | 点击:[ 6674 ]
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平利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和宣誓办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20日平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对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和宣誓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通过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四、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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