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应注重“三个提升”
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要通过深化思想认识,建立工作制度,丰富监督载体,拓展监督渠道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主动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促进检察工作科学有序发展。
一、深化认识,着力提升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接受监督能否做到自觉和主动,说到底是一个认识和态度问题,更是一个责任和担当的问题。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人大监督就是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爱护和支持的理念,把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作为一种自觉自愿,坚决避免消极被动接受监督甚至是对抗监督的现象发生。要通过组织干警对《宪法》、《监督法》及《检察院组织法》的学习,教育引导检察干警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是实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重要举措,更是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人大及其党委会的沟通汇报,经常性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真心倾听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呼声,对于人大交办的工作不但要主动去做,而且要做细、做实、做好。
二、完善制度,着力提升接受监督的规范性
要建立健全与人大联系沟通的常设工作机构。要配备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检察工作人员承担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检察长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副检察长全力以赴具体抓,各内设部门通力配合,形成齐抓共管、谋事干事的良好局面,畅通检察机关与人大、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要不断完善年度工作、专项工作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检察长每年向县人大报告工作,对每年“两会”的讨论意见,坚持集中反馈和个别答复相结合,汇总分析意见,研究整改措施,向人大反馈。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面临困难、对策建议,及时反馈人大专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和进展情况,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对于上级检察机关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安排,以及本院落实上级检察院要求的具体做法、重大工作部署、工作动态等时效性较强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对检查中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特别是对查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要自觉向人大汇报情况,把人大的监督和支持转化为工作动力和保障,转化为排除办案阻力的有力武器,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数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夯实责任,着力提升接受监督的实效性
一是认真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夯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二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虚心接受,及时整改,能办理的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落实专人限期办结并书面答复;三是认真办理人大批交案件。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转交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案件及有关事项,指定专人办理,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公正处理,按时办结,按时答复,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桩桩有反馈。对重大监督事项,检察长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联系、亲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