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县人民法院对县人大代表周云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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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许可县人民法院对县人大代表
周云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平利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三十二条规定和《平利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委托主任会议许可公安司法机关对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县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平利县人民法院关于对县人大代表周云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进行了审议,决定许可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县人大代表周云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报县十七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备案。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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