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安平同志辞去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决定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03-31 | 点击:[ 5777 ]
(2014年3月21日平利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安平同志辞去平利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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